你觉得值班中发生关系猝死算工伤吗?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当其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猝死被认定工伤”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在这起貌似荒诞实则严肃的事件中,家属、公司、人社局及法院多方卷入,背后所反映出的是对工伤认定标准在特殊情境下的激烈碰撞,以及情理与法理如何平衡的复杂问题。
从人社局最初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来看,其立场基于传统认知中工伤认定的严格标准。在大众普遍观念里,工伤往往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比如因执行工作指令受伤、在工作环境中因职业危害致病等。而该男子在值班期间与女友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明显偏离了常规的工作范畴,似乎与工作毫无直接关联,人社局的判定基本属于合情合理。
然而,家属的诉求也有其难以忽视的逻辑。家属提出“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这一观点从人性角度出发,强调了恋爱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对身心调节的作用。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员工适当放松身心是维持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环节。从这个角度讲,恋爱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休息方式。而且,在法律规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男子猝死这一结果确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才成为家属诉求的有力支撑。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非草率为之。法律条款的解读需要全面、深入,不能仅从表面字义出发。虽然男子的行为看似与工作任务无关,但从工伤认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或疾病遭受伤害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救助。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事实,符合工伤认定的部分条件。而且,将恋爱等适当的身心放松行为完全排除在工作状态之外,过于机械和片面。工作状态并非单纯的工作任务执行,还应涵盖为了保障工作持续有效进行的合理身心调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再次确认了这一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合理性。这一判决结果并非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行为,而是在复杂现实面前,对法律进行更人性、更全面、更具有说服力的诠释。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工伤认定标准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在制定和执行标准时,不能仅仅依赖传统思维,要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和人性因素。与此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休息时间,提供更人性化的工作环境,避免类似的特殊而极端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不可避免。但我们应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考量人性与现实,寻找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大河网河声评论员孙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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